2004年3月份开始,姜某在鸡西市某矿井上班。当年6月30日在参加井下工作过程中,因事故将其耳朵震聋。发生工伤后,姜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。出院后,其本人在2005年7月2日,方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。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查,劳动部门以姜某违反现行的2003年4月16日颁布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17条第二款和2003年9月18日施行的《工伤认定办法》第四条规定,对姜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。
故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规定,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如对法律不懂,应当马上去向律师询问。